又一個未成年QJ被保護的事,可咋辦?
寫這篇文章的意思,就是希望下調未成年犯罪保護法,不然亂七八糟的事,以后可能都會成為所謂的“被字句”。
昨天看了一新聞,說表姐的12歲兒子性侵同歲腦癱親戚,長期以打罵威脅等強制手段,對其實施了8次性侵犯。那么警察把他抓起來了沒有?沒有抓,為什么呢,因為施暴者也是一名未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,警方不立案???
12歲QJ不負刑事責任,這難道不是法律的漏洞么?
有犯罪能力,為什么不承擔犯罪后果?既然如此,不如這個女孩拿把剪刀直接給他G了,反正未成年人又不立案,這種留著以后更可怕,難道女孩一輩子的陰影,就這樣不了了之了?
未成年的刑事責任就該由監護人全部承擔,養兒不教誰之過自古就有定論,憑什么年齡小就可以逃脫,那么以后大人教唆小孩犯罪不就可以鉆法律的空子,給小孩造成更大傷害和成長風險嗎?
主動犯罪不應該建立未成年保護,未成年保護是對未成年合法權益和特殊權益的保護,主動犯罪是主觀性犯罪,擁有自主判斷力,擁有執行力,應該和成年人平等對待!
據最高檢統計2017~2021年數據,顯示我們的“未成年人犯罪呈低齡化趨勢”,還有國外一調查,約5分之1的女孩承認自己在18歲前遭遇性侵猥褻,多么可怕的數字比例,那么在國內呢?估計沒人計算過,因為我們一直在逃避這個問題,畢竟我們有“家丑不可外揚”的文化,以及性教育、社會保護的缺失,這樣只會讓弱勢的群體(比如殘疾女孩),處于另一種危險的境地。
想要真正解決這個問題,無論是法律、社會關注度,還是家長的性教育、校園性教育等需要共同努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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